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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裁定
112年度嘉秩字第21號
移送機關 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
被移送人 劉益銘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移送(案號:民國112年9月14日嘉水警偵字第11200253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益銘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處罰鍰新臺幣5,000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㈠時間:民國112年7月2日至112年9月2日。
㈡地點:嘉義縣○○鄉○○村○○○000號。
㈢行為:被移送人於上揭時、地,多次撥打110報案專線稱發生糾紛案件、同居人兒子不見、有人被打死等情事,經員警到場處理均未發現被移送人所檢舉情事,已告知不得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惟勸阻不聽。
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嘉義縣水上分局中莊派出所110報案紀錄單。
爰審酌一切情狀,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85條第4款,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本簡易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附錄: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拘留或新臺幣1萬2千元以下罰鍰:四、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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