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嘉秩字第二六號
移送機關 嘉義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五月九日嘉市警二刑社字第○一五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新台幣玖仟元。
扣案裝強力膠之塑膠袋壹只沒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⑴時間:民國九十年五月一日下午四時五分許。
⑵地點:嘉義市○區○○路二二三號前(台電大樓前馬路中央分隔島)⑶行為:吸食強力膠。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⑴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經警察當場查獲。
⑶被移送人所有供吸食用之裝強力膠之塑膠袋一只扣案可證。
三、扣案之裝強力膠之塑膠袋一只係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業經被移送人供述在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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