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刑事-CYEM,90,嘉秩,88,200111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嘉秩字第八八號
移 送機 關 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度嘉中警三字第一六八七一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移送意旨:被移送人在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七日凌晨零點十分左右,在嘉義縣中埔鄉○○路○段九0一號「戰略帝國網啡」,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店內,沒有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處理,有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七條前段規定的行為。

二、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左列各款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除有繼續調查必要者外,應即作成處分書:一 違反本法行為專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而同法第七十七條前段規定則是:「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縱容兒童、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者,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因此,本件被移送人,如果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七條前段所規定的行為,由警察機關直接作成處分書即可,不必移送到本院處罰,所以,本件移送書不符法律規定,應該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七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甘 大 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嘉義市○○路三0八之一號)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陳 秀 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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