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刑事-CYEM,93,嘉秩,27,200402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裁定 九十三年度嘉秩字第二七號
移 送機 關 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三年二月十日嘉民警三字第0九三00二一四一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關於貯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處罰鍰新台幣壹萬元。

連珠砲二十二箱、小高空八支、蜂炮五箱、煙火七十九盒沒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日。

(二)地點:嘉義縣大林鎮○○路二七二之二號。

(三)行為: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貯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之連珠砲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有扣案證物為證。

(三)現場相片八張可佐。

(四)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二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洪嘉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嘉義市○○路三0八之一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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