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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裁定 九十三年度朴秩字第四號
移 送機 關 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嘉朴警三字第0九三00二0八五一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關於貯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處罰鍰新台幣壹萬伍仟元。
連珠砲(半成品、每捆二十盤)一百二十九捆、爆引四箱(每箱二十一公斤)、爆引一百七十六箱(每箱五公斤)沒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
(二)地點:嘉義縣朴子市○○段南崁小段九七二地號。
(三)行為: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貯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之連珠砲、爆引蜂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有扣案證物為證。
(三)現場相片六張可佐。
(四)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二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洪嘉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嘉義市○○路三0八之一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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