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刑事-CYEM,93,朴秩,6,2004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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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裁定 九十三年度朴秩字第六號
移 送機 關 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三年二月四日嘉朴警三字第0九三00二一二八五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扣案之含有強力膠之塑膠袋壹袋沒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一日十一時二十分許。

(二)地點:東石鄉東石港觀海公園堤岸。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理由: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含有強力膠之塑膠袋一袋。

三、扣案之含有強力膠之塑膠袋一袋為被移送人所有,且供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無訛,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洪嘉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嘉義市○○路三0八之一號)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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