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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定 98年度朴秩字第2號
移送機關 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二日嘉水警偵字第0九七00八0六七一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不罰。
事實及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甲○○係址設嘉義縣水上鄉○○段一二六六、一二五一地號成益資源回收廠之負責人,於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日在上開地點,發現來歷不明之鐵欄杆(亞管),竟未迅即報告警察機關,竟向吳啟祥購入上開鐵欄杆(亞管),嗣經警詢線查緝後始得知上情,因認被移送人涉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六條第二項之情節重大非行云云。
二、按當舖、各種加工、寄存、買賣、修配業,發現來歷不明之物品,不迅即報告警察機關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第一款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經查:移送意旨指稱被移送人係址設嘉義縣水上鄉○○段一二六六、一二五一地號成益資源回收廠之負責人,被移送人於警詢時雖坦承收購吳啟祥竊得之鐵欄杆(亞管),惟否認有上開違反違法犯嫌,辯稱:「(問:你成益資源回收場何時收購該批鐵欄杆(亞管)贓物?何人所收購?)98年1月10日上午10時許。
當時我不在,是我太太李玉霞所收購的。」
,又揆之李蔡玉霞於警詢時亦答稱:「(問:該男子年籍資料為何?駕駛何種車輛?牌照、特徵為何?)該男子年籍資料我不知道。
他是駕駛拼裝車輛(鐵牛)。
無牌照。
(問:你向他收購鐵製亞管有無登記他的年籍資料?)我問他有無帶證件,他說沒有帶,下次再帶來登記。
(問:你收購該批鐵製亞管時是否有詢問是何人所有?是否知道該批是贓物?)他說那是他父親叫他載來賣的,說那個是不要的。
我不知道。
(問:你與該名嫌疑人是否認識?你所經營的回收場有無裝設錄影系統?是否有線索提供警方偵辦?)不認識。
有裝設錄影系統。
可以提供警方調閱錄影系統及燒錄。」
等語,衡之被移送人身為回收場負責人,然依此間常情,值此經濟衰退之台灣社會經濟環境下,經營資源回收收取拾荒或販賣舊物之情形,十分普遍,而依據移送人現場拍攝之照片觀之:系爭亞管等十分老舊,雜亂無章,與一般廢棄之回收資源並無法從外觀上判斷是否係竊盜所得;
更何況,證之收受者李蔡玉霞、吳啟祥之筆錄內容,均無以佐證被移送人對於所收受之亞管有「發現來歷不明物品」之主觀犯意,自難課以報告警察機關之義務;
從而,依據移送書及所附證據,難以證明被移送人有移送書所指發現來歷不明之物品,不迅即報告警察機關之犯嫌,既無違反同法第七十六條第二項之可能,是就移送機關移送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六條第二項之部分,本院自應為被移送人不罰之諭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嘉義市○○路308之1號)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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