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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定 98年度朴秩字第3號
移送機關 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8年度嘉水警偵字第098002271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藉端滋擾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處罰鍰新台幣參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⑴時間:民國98年2月19日9時50分許。
⑵地點:嘉義縣水上鄉○○村○○路77號⑶行為:於上記行為時地,以丟石頭及亂罵之方式滋擾被害人黃俊誠所經營之瑞和堂藥局。
二、上列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⑴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證人黃俊誠之證言。
⑶有現場照片四幀可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嘉義市○○路308之1號)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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