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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朴秩字第3號
移送機關 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
被移送人 黃國軒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6年度嘉朴警偵字第106000812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國軒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扣案之塑膠袋壹只及強力膠條貳條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06年4月19日9時45分許。
㈡地點:嘉義縣朴子市中正里第一市場東側廁所內。
㈢行為:吸食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吸食所用塑膠袋1只、強力膠條2條之照片1張。
三、本院審酌被移送人違法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次數、行為態樣、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裁定如主文所示罰鍰。
四、扣案之塑膠袋1只及強力膠條2條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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