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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朴秩字第1號
移送機關 嘉義縣警察局布袋分局
被移送人 蔡清忠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7年9月18日嘉布警偵字第107001273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清忠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2,000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7年9月5日10時許。
(二)、地點:嘉義縣○○鎮○○路00巷0號 。
(三)、行為:吸食強力膠。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查獲照片。
三、另被移送人吸食強力膠所用之工具,移送機關並未製作扣押筆錄,有無扣案不明,爰不另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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