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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定 96年度嘉秩易字第2號
移送機關 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
被移送人 乙○○
號
1
被移送人 甲○○
號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聲請機關於民國96年01月19日分別以嘉中警偵字第0960080274號、第0000000000號處分書裁處罰鍰新台幣陸仟元、陸仟元,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甲○○均易以拘留伍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乙○○、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分別裁處罰鍰新台幣(下同)6000元、6000元確定,惟被處罰人逾期仍未完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案件調查卷宗、處分書、送達證書、執行通知單等為據。
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被處罰人未繳納之罰鍰均為6,000 元,以900元折算1日,其應繳罰鍰總額經折算均已逾5日,爰均以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均易以拘留5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嘉義市○○路308之1號)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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