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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嘉勞小字第3號
即 被 告 楊琛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康天順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9,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良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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