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0,嘉小,138,201106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嘉小字第138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金德
訴訟代理人 王秋翔
被 告 葉振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7日經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陸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壹仟零玖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江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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