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0,嘉小,139,201105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嘉小字第139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曾中興
被 告 陳憲法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陸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江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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