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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嘉小字第14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被 告 劉銘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零陸佰叁拾柒元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江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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