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嘉小字第197號
原 告 喬小萍
訴訟代理人 林協錡
被 告 王士彥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江淑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