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嘉小字第203號
原 告 快速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仁學
被 告 陳正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正宗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蕭奕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文政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