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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嘉小字第205號
原 告 潘惠萍
被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訴訟代理人 羅文彬
吳芷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00年六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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