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0,嘉小,220,201105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嘉小字第220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慶展
林威呈
被 告 董湘涵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戶籍地係在臺北市○○區○○街57號3樓之1(臺北市大同區戶政事務所),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單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查本件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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