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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嘉小字第426號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曾中興
被 告 邱耀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玖仟玖佰叁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江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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