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0,嘉小,439,201201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嘉小字第439號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朱純志
被 告 李芳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捌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給付原告三期逾期違約金共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江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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