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嘉小字第478號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林惠敏
朱書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陸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三點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江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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