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0,嘉簡,112,201105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嘉簡字第112號
原 告 黃陳金花
訴訟代理人 黃茂富
被 告 謝木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5月31日下午2時40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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