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0,嘉簡,430,20130116,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嘉簡字第4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簡榮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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