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0,嘉簡,494,201201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嘉簡字第494號
原 告 邱許粉
被 告 陳吳玉琴
陳明輝
陳善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00年二月十五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莊良坤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