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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嘉簡字第494號
原 告 邱許粉
被 告 陳吳玉琴
陳明輝
陳善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00年二月十五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莊良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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