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0,嘉簡,92,2011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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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嘉簡字第9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吳棋笙
被 告 游宏隆
游文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間就附表所示土地、建物所為之買賣行為及所有權移轉行為均不存在。

被告游文陽就如附表所示土地、建物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三日以買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㈠被告游宏隆前向其請領信用卡使用,並自民國94年3月9日以後即未依約繳款,至同年9月15日止,累計積欠信用卡消費款本金新臺幣(下同)74,479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

詎被告游宏隆為逃避債權人追償,竟於94年4月13日將原登記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建物(下稱系爭房地),以買賣為原因而移轉登記與其弟即被告游文陽。

被告二人間之買賣及所有權移轉行為乃係意圖脫免債務而為之通謀意思表示,依法應屬無效。

是被告游宏隆即得請求被告游文陽塗銷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回復登記為其所有,然被告游宏隆怠於行使,原告為其債權人,自得代位行使之。

㈡縱認被告間非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亦因被告二人係兄弟關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項之規定,其等間之買賣以贈與論,又被告復未能舉證其等間就系爭房地有買賣關係存在,應認其等間則被告二人間就系爭房地係屬贈與。

爰提起備位訴訟,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就系爭土地房地所為之債權及物權行為,且依同條第4項之規定請求回復原狀。

㈢為此提起本件預備訴訟,並聲明:㈠先位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㈡備位聲明:⒈被告間就系爭房地於94年3月24日所為買賣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應予撤銷;

⒉。

被告游文陽就前項不動產於94年4月13日以買賣為原因, 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

三、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此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須因法律關係的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地位有受侵害危險,而此危險得以對於原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即足當之。

原告先位之訴主張其為被告游宏隆之債權人,被告二人間就系爭房地之買賣契約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該買賣契約關係存在已侵害原告債權受償利益,而有以本確認判決加以除去必要,是依原告主張足認有即受確認判決的法律上利益,自得提起,先予指明。

五、原告上開主張,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消費明細表、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異動索引及催收紀錄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被告游宏隆之財產資料附卷可憑,而被告間為兄弟關係,且被告間於94年3月24日之買賣行為,於時間上與被告游宏隆自94年3月9日以後即未再依約繳款顯具緊密關聯性,又被告均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卻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陳述,是原告主張被告間之買賣行為顯係虛偽應可信為真實。

六、按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

無效法律行為之當事人,於行為當時知其無效,或可得而知者,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任。

民法第87條第1項及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民法第242條亦有明文。

本件被告間就系爭房地之買賣及所有權移轉之意思表示,既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原告請求確認被告間買賣行為及所有權移轉行為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無效之法律行為係自始、當然、確定無效,被告游宏隆既怠於行使其所有權妨害除去請求權而請求被告游文陽塗銷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登記,則原告為保全其對被告游宏隆之債權,而依民法第242條規定,以自己名義請求被告游文陽塗銷登記,洵屬有據,亦應准許。

又本院既已准許原告先位之訴,自毋庸再就備位之訴併予裁判,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附表:
┌────────────────┬─────┬──────────┐
│  土地建物標示                  │ 權利範圍 │移轉登記日期(民國)│
├────────────────┼─────┼──────────┤
│嘉義市○○段劉厝小段312之3地號土│6分之1    │94年4月13日         │
│地                              │          │(登記原因:買賣)  │
├────────────────┼─────┤ 原因發生日期:94年3│
│嘉義市○○段劉厝小段804建號即門 │6分之1    │月24日              │
│牌編號嘉義市○○街195巷35號建物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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