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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嘉簡聲字第30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 理 人 陳怡穎
相 對 人 李紋繯
上列當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民國100年4月28日之裁定,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茲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於當事人欄內有關聲請人「馨琳揚企業顧問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於當事人欄將原告誤寫為「馨琳揚企業顧問有限公司」,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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