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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嘉簡調字第84號
聲 請 人 國泰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麗惠
訴訟代理人 張法隆
林大光
相 對 人 謝金銘
訴訟代理人 謝景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前於民國99年10月8日簽立期貨受託契約,該契約第21條約定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爰聲請移轉管轄云云。
二、按當事人雖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如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依兩造簽立之期貨受託契約第21條雖約定其等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惟此等定型化條款顯已違反平等互惠原則,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第2項第1款規定,推定其顯失公平,依同條第1項規定自屬無效,則被告之住所地既在本院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院確有管轄權無誤,原告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蕭奕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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