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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朴小字第47號
原 告 張婉琳
被 告 鄭圓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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