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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朴簡字第132號
法定代理人 林惠祺
訴訟代理人 周宗德
被 告 邱陳瓊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0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朴子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良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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