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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朴簡字第135號
法定代理人 鄭武樾
訴訟代理人 張世聰
被 告 陳炳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2月29日上午10時16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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