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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朴簡字第64號
原 告 劉邦來
被 告 蔡寶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8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489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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