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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嘉國簡字第3號
原 告 劉泓志
陳瑞玉
被 告 最高法院
法定代理人 楊鼎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壹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壹佰壹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義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世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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