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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嘉小字第105號
原 告 快速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仁學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正宗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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