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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嘉小字第23號
原 告 卿雅惠
訴訟代理人 蕭廷宇
被 告 葉妙珍
訴訟代理人 葉俊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良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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