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1,嘉小,472,2013012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嘉小字第47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香川
訴訟代理人 林麗芬
被 告 江旺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15日經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壹仟肆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玖仟貳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其中新臺幣叁萬玖仟伍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八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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