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嘉小字第500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尤心怡
李文盛
施志賢
被 告 沈昆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捌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內者,給付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就超過部分,給付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義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