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1,嘉簡,22,2012032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嘉簡字第2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黃文明
朱玉仁
被 告 黃永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16日所宣示之判決,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茲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於主文欄內有關「自民國一00年十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一00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莊良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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