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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嘉簡字第3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萬群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淑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昇綠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7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0萬4,5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2項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並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莊良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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