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嘉簡字第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明輝
王淑梅
蔡謙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煜凱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文政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