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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嘉簡字第4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寅財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陳益民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2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7,000 元(即上訴人在原審敗訴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1項、第3項及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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