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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嘉簡字第54號
原 告 羅仁鴻
法定代理人 羅明德
代 理 人 林惠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0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莊良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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