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嘉簡字第621號
原 告 劉秋月
被 告 謝榮誠
葉素敏
林怡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貳之四之(三)第二十行(即原判決第五頁第一行)關於「101年12月23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0年12月23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王昌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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