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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嘉簡字第71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江榮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徐振坤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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