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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嘉簡字第822號
原 告 侯尚余
被 告 吳黃瓊英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原告於民國101年度並未提起確認所有權存在之訴,亦未繳納確認之訴應徵裁判費,本院莫名通知於102年2月1日上午11時20分到庭進行辯論程序,訴訟程序違背規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97條規定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訴訟程序等語。
二、按當事人對於訴訟程序規定之違背,得提出異議。但已表示無異議或無異議而就該訴訟有所聲明或陳述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規定,於該訴訟程序之規定,非僅為當事人之利益而設者,不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97條定有明文。
查原告以吳黃瓊英為被告訴請確認所有權存在之訴,經本院裁定令原告補費及為訴訟救助之裁定後,於101年12月20日分案101年度嘉簡字第822號案件,本院於分案後,同年12月26日即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定於102年2月1日11時20分行言詞辯論程序,並通知兩造到庭,此項程序核諸民事訴訟法第250條、第251條、第252條、第429條及436條第2項等規定,並無不符,原告之異議尚屬無據,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義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83條: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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