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1,朴小,91,201301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朴小字第91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施志賢
被 告 柯麗君
林國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汽車分期付款貸款及連帶保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柯麗君及林國民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壹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柯麗君及林國民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江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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