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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朴簡字第5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琪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進隆、何永福律師即呂愠鐘之遺產管理人、呂明德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4,8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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