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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嘉勞簡字第16號
原 告 羅政偉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律師
被 告 禾頡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純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惠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良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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