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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嘉小字第23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陳俊雄
複 代理人 許純瑛
被 告 洪亦萍
洪金隆
洪丁美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叁仟捌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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