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2,嘉小,311,2013071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嘉小字第31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明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玉芳即蔡.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1項、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江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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